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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身边案丨“志愿红”公益劳动受伤,如何保障权益?法官表示:可通过诉讼获赔偿

3月2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爱心小屋南亚站,志愿者向居民提供免费理发志愿服务。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身着红色马甲的志愿者。他们有的穿梭于社区上门扶老助残,有的站在路口疏导交通,有的在车站引导乘客有序出行……

随着城市文明不断进步,志愿者队伍日益扩大,他们在进行公益劳动时难免会有意外受伤的情况发生,学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但是留下“伤”怎么办?他们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他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对此,法治时报记者采访了海口中院民二庭法官羊冠东,他表示,志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志愿者人身损害的主体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组织应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

案 情

志愿者社区服务出意外 家属索赔遭拒

据媒体此前报道显示,四川绵阳一位70岁老人,在为社区修剪树枝途中发生意外。事后,该名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家属向社区索要赔偿金66万元,遭到拒绝。社区表示,老人参与的服务内容是公益劳动,不是劳动关系,仅能补偿10万元。面对这个赔偿答复,老人家属极力反对,僵持不下的双方选择了走法律程序。

另一起案件中,56岁的张某系一家庭妇女,丈夫去世后,膝下无子女。她所在小区的居委会组织社区夜间义务巡逻队,张某主动参加,并担任了巡逻队队长。居委会也给了巡逻队员一定的补贴。在一次夜间巡逻中,张某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刮倒,致脑部开放性颅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未能查到肇事责任人。

处理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的父亲张老汉向居委会提出,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赔偿。但居委会以张某是出于自愿参加公益劳动,和居委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张老汉遂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该案经法院调解,居委会请示区财政部门,给予了张老汉5万元的补偿。

行业

人士

呼吁重视公益服务 加强权益保障

3月2日一大早,在海口市美兰区爱心小屋南亚站门口,附近居民排起了队,等待取号免费理发。

“免费理发,是爱心小屋每周1次提供的志愿服务。”该站站长王惠告诉记者,这个爱心小屋除了常态化进行禁毒、环保等宣传,每周四还会为居民提供免费理发服务,受居民欢迎。

53岁的王惠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已有11年,她认为,志愿者深知自身的劳动属性,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件,都会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尽量少触碰存在危险性的事情,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协会资源有限,希望更多力量能关注志愿服务。”海南省义工互助协会创办人、历任会长杜江表示,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时,协会大都会培养志愿者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针对组织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时,会向活动方争取为他们购买意外保险。但是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磕磕碰碰的小痛小伤也是不可避免,为了更好地保障志愿者权益,协会会对志愿服务内容进行安全评估,确保万无一失。

“志愿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仅靠自身力量显得极为薄弱。”杜江呼吁,希望社会力量更加重视志愿服务,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加强保障,扩宽志愿者的救济渠道以实现更好的权益保障。

据了解,海南省义工互助协会创办于2011年10月8日,目前在志愿汇、志愿海南、公益海口注册人数12566人,未注册但是事实志愿者超过5000人,年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700场次。

法官

说法

如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学雷锋做好事不留名,但是留下“伤”怎么办?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羊冠东介绍说,从《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只要其行为属于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的,均应认定为志愿者。但《志愿服务条例》并未将志愿服务活动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直接挂钩,因此,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受伤或死亡,其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还需回归《工伤保险条例》来寻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规定:“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根据以上规定的精神,法官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包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的法律内涵之中。职工作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对于其中表现突出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羊冠东分析说,可见,《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前提是志愿者具有劳动者身份,如志愿者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符合规定可以向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志愿者是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者退休人员等不属于劳动者身份的主体,显然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那么志愿者不能依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申请工伤认定。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受伤或发生意外,该如何索赔?会获得哪些赔偿?责任方有哪些?或承担什么责任?志愿者该选择哪些救济方式?

羊冠东认为,志愿者应当向造成其人身损害的主体主张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志愿者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造成志愿者人身损害的主体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志愿者组织应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偿。志愿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志愿者组织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志愿者组织可以为志愿者办理人身保险。

目前,我国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等保护志愿者的基本权益?获保障的基本权益有哪些?

羊冠东介绍说,除工伤保险待遇以外,还有以下救济途径保护志愿者权益。

志愿者属于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可获抚恤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因公牺牲以及其他情形的,可享受遗属特别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慈善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志愿者可获相应保险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由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志愿者,慈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承保人应当进行相应的理赔。

志愿者可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若无侵权人,可要求慈善组织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志愿者若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可以获得适当赔偿。

对此,羊冠东建议,志愿者选择参加正规的志愿服务组织或者慈善组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之前,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报告,争取其支持,同时告知近亲属。应该加强自身保护,健康受到损害的,应立即向组织单位报告,尽快前往医院就诊并接受医学检查。可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兜底保障。

原标题:《普法身边案丨“志愿红”公益劳动受伤,如何保障权益?法官表示:可通过诉讼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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